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为科学理解“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方向指引,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是“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历史进程,反映了人类社会从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的历史巨变特征。它是一种全球性的时代发展趋势。新中国成立后,现代化一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1978年颁行的宪法明确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提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党的十四大对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集中阐述。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现代化”的要求来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属于“现代化”的基本范畴;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以往“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的完善,凸显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要求。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强调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意义,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论断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法治体系。国家治理法治体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