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方案.docx
下载文档

ID:247298

大小:17.21KB

页数:8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3-15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猪肉 质量 安全 整治 方案
猪肉质量平安整治方案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平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xx办发(xx)247号)的总体要求和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平安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xx)23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猪肉质量平安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猪肉市场和集体食堂、餐饮等用肉单位的监管,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保证猪肉质量平安。到今年年底,全县定点屠宰率实现20230%,定点屠宰企业猪肉出场(厂)检疫检验合格率到达20230%,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2023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工作职责 贸易局。制定全县猪肉质量平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本地区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全面清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分,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卫生局。加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依法查处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检验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畜牧局。加强生猪及猪肉检疫工作。做好生猪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屠宰和调运,对病死猪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工商局。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严格实行“双章一证〞制度,未经检疫检验和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入市销售,把好市场猪肉准入关。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立即退市,严肃处理,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营业执照;加强市场巡查监管,标准肉品经营行为,催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 公安局、药监局。积极参与联合执法行动,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上述部门应将本次猪肉质量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中,按照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时间步骤进行专项整治。 屠宰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猪肉产品质量平安为重点,完善行规行约,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帮助,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相关行业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觉遵守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成立猪肉质量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贸易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贸易局。 专项整治期间,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要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和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政府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平安事故的,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突出整治重点。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县贸易局牵头,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对城乡结合部、与邻近区县交界地区的私宰窝点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重点整治,保证举报查处率达20230%。对查处的大案要案不能以罚代管,坚决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加大打击力度,彻底铲除私屠滥宰行为。 (三)标准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xx府发(2022)20234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标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xx府发(2022)48号)的规定,对全县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清查,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方进行调整;对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地方,催促尽快规划设点。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由附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XX市生猪屠宰管理方法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标准和肉类加工厂卫生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由县贸易局监督检查屠宰企业严格同步检疫检验制度,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全县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保证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达20230%。 (四)强化整改落实。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XX市生猪屠宰管理方法,严查屠宰企业的违规行为,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报请县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报县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xx县生猪屠宰定点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对生猪和猪肉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到达要求的,报县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平安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健全投诉制度。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 ,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四、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一)发动部署和全面检查阶段(9月2023日至2023月31日) 由县贸易局牵头,联合公安、农业、卫生、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制定全县猪肉质量平安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公开举报投诉 和联系人,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平安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2023月31日前,由县贸易局根据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全县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集中整改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及时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和经费。并由县贸易局于每周二15:00前,按照有关要求,将猪肉质量平安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如实填报市商委。接受市商委督查组的监督检查。 xx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催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到达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xx年12月1日—5日,报县政府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xx年12月6日—25日,接受市商委检查组的抽查或交叉检查,并进行总结报市商委XX县区政府。 专项整治期间,县政府将组织力量,随机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较好部门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8页 共8页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