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借款纠纷中股东会决议瑕疵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内容]近几年随着世界及国内经济形势的下行及民间借贷泛滥的影响,金融机构的借款出现大面积不良贷款,导致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无法按期回收,在金融机构通过诉讼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过程中,暴露出了大量因贷款过程中审查不严格而导致金融机构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全部支持的情形。笔者在代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遇到一个类似的案例,因金融机构在贷款时程序不标准导致金融机构本以为万无一失的保证责任没有得到支持。笔者以此作为案例,通过法律的视角剖析一下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类似问题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期给读者在现实操作中提供一点有益的指导或帮助。[关键词]金融借款;担保人;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的效力;法律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23〕20-0082-03作者简介:毕福强〔1977-〕,河北唐山人,任职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经济法。一、案情简介2023年8月,A银行向陈某氽、高某、陈某平发放三笔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多万元。担保人陈某平〔借款人〕、胡某福以名下共有的位于惠州市的一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人B公司与A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其中,借款人陈某平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最大股东,享有80%的股权。另一股东简某享有20%的股权。在贷款申请时,陈某平根据A银行的要求,提交了一份B公司同意为股东陈某平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由于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大于借款本金,A银行对于B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没有进行面签,没有对陈某平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严格审查。A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款项。借款人获得借款后,局部用于归还债务,局部用于发放民间借贷。在借款期间内,由于民间借贷资金发生坏账,以及股东陈某平与简某因B公司的股权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A银行经过屡次催收无果,以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处置抵押物以优先受偿,并要求B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对借款本息及费用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期间,简某已经取得了B公司的控股权。简某以股东会决议中签名非本人签署以及最高额担保合同中B公司的盖章是假印章为由,代表B公司应诉,主张不应对借款本息承当保证担保责任,并在一审法院申请笔迹及公章鉴定。一审法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