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第41卷第3期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YunnanMinzu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Vol41,No3May2024【作者简介】米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2023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23LLFXC095)、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3年“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课题阶段成果。①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法理学视阈下的生态文明法治米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强调人与自然关系在新高度上的辩证统一关系,让人类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生态文明”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标志着“生态法治”成为我国法治一项新的重要内容。“生态法治”已经成为我国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要追求的目标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升级进步。它把此前“保护环境”的制度规范上升到“法理价值”的哲学层面,从而将对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带来根本性的影响。从法理学的角度阐释“生态法治”,可以丰富我国法学理论的内容,还能为“生态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关键词:法理学;生态文明;生态法治【中图分类号】D90;D619;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7X(2024)03-0110-09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的专业。它与各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整个法律体系由按照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别而被划分为部门法,每一个部门法又由无数个规范组成。每一个部门法甚至每一个规范都有各自的特殊性,但所有规范的背后所包含的一般性则体现出法的共同特征,也能发现法这个社会现象产生和变化的规律。法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揭示所有具体规范背后的内在逻辑。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和进步的,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和进步会导致社会关系的变化,社会关系的变化也必然导致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变化以便适应社会的变化。这里面的逻辑是简单而又清晰的。“生态文明”是一个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