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第二节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知识点:施工合同各方管理职责】【知识点:施工合同各方管理职责】一、合同当事人一、合同当事人施工合同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照所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详见合同约定)二、监理人二、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即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发包人的最大利益为管理目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管理事项。(一)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1)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2)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4)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二)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1)监理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商定或确定"条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时,应首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三)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如果监理人的指示错误或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通用条款明确规定:(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