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探讨X王利明摘要在传统民法中,责任能力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法领域,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但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以及侵权法救济功能的强化,该制度遭受到一定冲击,而基于责任能力进行过错判断的必要性也值得质疑。我国5侵权责任法6并未将责任能力设立为一般制度,只是在相关具体制度中有所涉及,并主要作为衡量过错和减轻责任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过错责任作用的发挥提供支持,从而更好地实现5侵权责任法6的救济功能。关键词责任能力侵权责任法过错作者王利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大陆法国家,责任能力制度是责任承担的基础。该制度在传统民法上主要适用于侵权法领域,它既是判断过错的前提条件,又是贯彻意思自治的重要技术工具,对于维持民法价值评价的一致具有重要作用。但这一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究竟如何,它与行为能力、过错之间的关系为何,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责任的展开具有何种逻辑关系,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澄清。一、责任能力制度的缘起和意义所谓/责任能力0(Deliktsf¾higkeit,tortiouscapacity),也可以被称为/归责能力0(Zurechnungsf¾-higkeit)或/过错能力0(Verschuldenf¾higkeit),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者说是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够承担责任的能力。¹根据这一制度,只有当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具有识别能力,也即/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以及随之的责任,并且以任何方式理解其行为的后果0时,行为人才有可能承担责任。º在以5德国民法典6为代表的法律之中,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来判定责任能力的有无,例如5德国民法典6第828条第1款,不满)50)X¹ºMnchKomm-Mertens,1999,k828,Rn111[德]卡尔#拉伦茨:5德国民法通论6(上),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08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0(项目批准号08JZD008)的成果之一。7周岁的行为人为无责任能力人,因而对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但由于责任能力主要适用于侵权法,因此大陆法国家大多在侵权法中对其作出规定,而对于违约责任能力则通常规定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的规定。¼责任能力是过错认定的前提,没有责任能力就无法认定过错,更不会承担过错责任。½在传统民法中,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而过错的存在首先要求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