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评论(双月刊)2011年第3期(总第167期)论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我决定权与国家义务韩大元*�于文豪**内容提要:器官移植是实现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身体处置形式,必须体现人的自主性才能具备尊严的正当性,即体现供体和受体的自我决定权。判断能否接受当事人决定内容的根本指标在于其决定过程中自主性实现的完整程度,但自我决定权并不是绝对的,一方面,人的自主性不能本质上破坏其尊严和独立;另一方面,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部分,其自主性还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在自主性不完全的情形下,如因生理原因丧失意识能力,或因被剥夺人身自由和生命,其器官捐献的自我决定权相应受到限制。在器官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现实情况下,应当强调国家的器官给付义务。国家履行给付义务的主要方式是建立健全促进器官捐赠、满足移植需求的各种法律和制度。主题词:器官移植�器官捐献�自我决定权�给付义务一、问题的提出在医学上,人体器官移植(OrganTransplantation)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将某个健康器官的全部或部分植入接受人的身体,代替其已不可逆损伤或衰竭的器官,从而使接受人获得健康器官的生理功能,其中,器官提供方为供体,器官接受方为受体。作为实现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身体处置形式,器官移植必须体现人的自主性才能具备尊严的正当性,即体现供体和受体的自我决定权。所谓自我决定权,就是�自己的私事由自己自由决定的权利�,�具体到器官移植中,就是在充分知悉有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主做出捐献器官和接受移植的决定,家人、医生和政府应当尊重并尽量满足其决定。供体有决定是否捐献器官的权利自不待言,受体同样具有对自己的医疗手段进行决定和选择的权利,而非仅仅接受医生庇护或附和同意的被动的存在。器官移植决定的做出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内在愿望,不应以胁迫、诱惑等方式对供受双方特别是供体的自主判断造成本质影响,判断能否接受当事人决定内容的根本指标在于其决定过程中自主性实现的完整程度。但是,尊重自主性并不意味着自我决定权是无条件和绝对的,它要受到内外两重限制:一方面,人的自主性不能本质上破坏其尊严和独立;另一方面,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部分,其自主性还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探求人的自主性是很困难的,这既有人的自然生理的原因,也有外界限制人身自由和自主意志的原因,此时需要在个人自主与社会利益之间做出恰当的平衡。还需考虑的是,实现自主决定权本身并不是�自主的�,倘若国家不承担一定的给付义务,仅凭个人难以完成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