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手边这本《合同效力研究》装潢精美,印制大气,深蓝色的封面,金色的书名,透着与众不同的学术风格,暗合了作者沉稳的个性。读过全书,更觉得这是一本近年来少有的学术专著,值得一读。中国元素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我国与其他国家合同法的关注重点有所不同。记得自己在初学英美合同法时,教授在分析合同效力时,很少花费太多精力,而是更关心合同订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直接研究合同效力的学术著作也是寥寥无几。英美合同法中虽有不少涉及合同效力的经典案例,却不足以壮大合同效力的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民法典或债法虽有相关规定,实质内容也相对简单。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合同效力问题却显得更为复杂,有关合同效力的学术分析犹如瀚海,相关案件非常丰富。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主要是因为合同或交易关系受到了太多管制。《合同法》第7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一般原则,该法第52条和第53条还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多种情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还曾认为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如此等等。由此而来,在合同效力的评价系统上,我国与境外合同法的差异甚多,认定标准更为复杂。尤其是在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问题上,更是涉及如何评价现存各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境外合同法几乎将全部精力放在双方当事人身上,这与传承至今的契约自由和市场经济思想不无关联。我国《合同法》回避了契约自由或合同自由的提法,转而采用了合同自愿原则,这种改变看似是修辞性的改变,却暗含了对契约自由理论的再认识。当我们观察合同载体上的诸多利益时,还看到更为复杂的利益纠葛状况。合同主要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时还涉及第三人利益,甚至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评价合同效力时,我们又不得不兼顾合同的社会特性。这些因素都使得我国合同法有别于其他国家的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在合同效力上的特殊性,借用有的学者的说法,构成了合同法中的中国元素,这是在合同法普适性规则中呈现的中国特有的制度因素。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中国元素,《合同效力研究》引用了众多境外学者的观点和主张,也对这些域外学者的主张提出了质疑。作者的目的很明确,即发现合同法中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