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访制度的存在不仅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有着现实的宪法依据,是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予以落实的一种制度安排。信访权利属于救济权的范畴,信访制度作为一项中国特有的制度,具有政治参与、权力监督以及权利救济的功能。正确的功能定位,是信访制度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好重要作用的前提。关键词:信访制度;理论基础;宪法基础;功能定位中图分类号:D632.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205-02收稿日期:2010-09-18作者简介:张曙光(1979-),男,河南开封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学研究。信访制度存在的基础及其功能定位张曙光(黄河科技学院社科部,郑州450006)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RESEARCHGUIDESerialNo.112No.2,2011总第112期2011年第2期一、信访制度存在的基础(一)理论基础现代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科塞提出了影响深远的“社会安全阀”概念,即敌对情绪的发泄具有安全阀的功能。他还认为,紧张的释放不一定要通过原始冲突行为,还可以寻找替代手段:第一,积累起来的敌意不仅可以向敌意的原始对象发泄,也可以向替代目标发泄。第二,如果没有发泄相互之间的敌意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渠道,群体成员就会感到不堪重负,也许就会用逃避的手段作出反应。通过释放被封闭的敌对情绪,冲突可以起维护关系的作用。第三,社会系统提供排泄敌对和进攻情绪的制度。这些安全阀制度通过阻止其他方面可能的冲突或通过减少其破坏性的影响而有助于维护这个系统[1]。当前,很多研究者都普遍将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作为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其实,当法律面对纷繁复杂的生活领域,其本身固有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必然导致其功能的有限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都不可能彻底地解决所有的社会冲突。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在主体制度之外,存在一些社会冲突的“余量”。因此,即使是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通常都会在主体制度之外,设立专门的补充性制度或机制,解决这些“余量”[2]。也就是说,信访制度在我国扮演的就是名符其实的社会安全阀的角色,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缓解冲突并减轻冲突对社会的破坏程度。(二)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