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光明日报/2012年/5月/15日/第011版理论·学术我国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与现实性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杨立新编者按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此都有相关条文规定。近年来,随着人权的日益发展以及人格权内涵的日益丰富,是否需要制定一部单独的《人格权法》以系统地对人格权作出全面规定并加以切实保护,成为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本版今天刊发两篇文章,杨立新一文旨在阐明我国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加藤雅信一文介绍了东亚一些国家以及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对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规定问题,并阐明了自己的理解与态度。欢迎读者朋友发表不同看法。我国民法典立法在完成了《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后,应当开始制定《人格权法》了。但是,对于是否制定《人格权法》,民法学界并非持一致意见。本文旨在阐明我国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制定民法典一定要规定人格权,这个意见没有任何人反对。学界不同的意见是,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应当居于何种地位。有学者认为,人格权是关于民事主体资格的权利,在民法典中不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应当随同民事主体制度一并规定在《民法总则》之中(参见梁慧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也有学者认为,人格权是公民最为重要的权利,应当在《宪法》中规定为宪法权利,如果将人格权单独立法,则无异于把人格权私权化了(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我们的意见是,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基本类型,而且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身份权、继承权处于同等地位,应当置于所有的基本民事权利之首,因而在民法典分别立法的体制下,应当先单独制定《人格权法》。首先,人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既然是民事权利,就必须在民法典中规定,而不能仅在《宪法》中规定。《宪法》规定某些人格权是应当的,但不能将所有的人格权都作规定,并且其规定不能代替民法典的规定。例如,受教育权本来是具有人格权性质的公民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但由于民法对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试图将其引进民事诉讼中予以民法保护,招致非议,结果是撤销了这个司法解释。因此,在《宪法》中全面规定人格权的做法是不现实的。除此之外,民事裁判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