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唐律疏议》之不孝制度———“得意忘形”赵晓耕卢楠[提要]“唐律一准乎礼”是四库全书对唐律特征所作的一个经典性评价。近年来,一些学者对唐律“一准乎礼”的定评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唐律中不但存在大量不依礼制律的“阙文”,而且存在一些不尽合礼的“异文”,这些“异文”在执行中难免变形,乃至成为“具文”。实际上,系统研究唐律不孝制度,就会发现“阙文”、“异文”以及“具文”的存在反而是唐律“一准乎礼”的最好例证———得礼义之意,忘礼制之形,“得意忘形”因此“更准乎礼”。[关键词]唐律疏议不孝制度一准乎礼得意忘形[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12)04-0227-10引言唐律十分重视吸纳礼的原则和要求,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而“孝”是礼对每个人提出的适德标准和要求,因此,唐律也将尽孝放在特殊位置来考虑,力求做到依“孝”制律,应经合义,礼律一致。唐律中关于不孝的规定占很大比例,在唐律律文及疏议中涉及到的与不孝直接相关的条款有107条,约占全部条款的21%左右(见附表)。“唐律一准乎礼”是《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对唐律特征所作的一个经典性评价。笔者在研究《唐律疏议》不孝制度的基础上,用不孝制度系统地验证了“唐律一准乎礼”的定评。同时,面对一些学者对“唐律一准乎礼”的定评提出的挑战———“唐律一准乎礼的说法必须辨证的看待,以确定何者是名符其实的儒家化,何者是形式主义的儒家化”;“具文的出现,是唐律为其‘准礼’不彻底而付出的代价,也是唐律的悲剧”①,笔者分别从不孝阙文②、不孝异文、不孝具文三个方面论证了阙文、异文、具文的存在反而是唐律“一准乎礼”的最好例证。一、不孝阙文唐代行用之礼有二:一是指《礼记》、《周礼》、《仪礼》中记载的“古礼”,一是指唐代统治者根据“俗情”,对古礼变通而制定的当代之礼———“新礼”。唐代以“三礼”为经③,故唐代行用之礼的主体仍是“三礼”。现存的《大唐开元礼》共有一百五十卷,其基本结构与《仪722礼》相似,分为序例和吉礼、宾礼、军礼、嘉礼、凶礼等部分。唐代的礼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属“正刑定罪”的法律规范,一般的违礼行为本不在唐律的惩处之列。那么我们不仅要问:《唐律疏议》面对以上浩如烟海的礼制规范,是否能用短短的502条来囊括和解决所有的违礼不孝问题?《唐律疏议》之不孝制度果真“一准乎礼”?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唐律当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