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特稿SPECIAL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有利于体现宪法精神,有利于准确反映刑诉法修改的积极成果,也有利于彰显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程与未来法治发展目标。刑事诉讼法修改应明确规定“保障人权”文/韩大元本栏责编:大尘bigdust@126.com35本刊记者马良摄总第16期2012年第2期36今年3月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内的多项重要内容,突出了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草案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一半左右。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刑诉法修改一直受到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刑诉法与宪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一般来说,法律的第1条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宗旨,反映了法律的核心价值,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宪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以及立法宗旨,笔者建议将第1条的“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统帅”地位,一切法律法规都应当与宪法保持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多数法律都在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原因。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载入宪法,使之成为国家价值观和一切公权力行为的基本准则。根据修改后的宪法的精神和规定,所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充分体现保障人权的原则。刑诉法作为宪法具体化的基本法律,必须服从宪法价值,在价值理念上体现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在制度设计上遵守和落实宪法的规定。刑诉法与人权关系殊为密切,被称为“被告人权利大宪章”,自然应当体现宪法的要求,明确规定“保障人权”。如果刑诉法在立法宗旨中宣告“保障人权”,那么不但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重要进步,也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目前草案中规定的“保护人民”的表述,虽然出发点是着眼于体现法律的人民性,但作为科学的法律术语的表述并不恰当。“人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人民”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人权保护的对象是“人”,即便是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