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效力研究———兼论保全电子数据公证周祥军∗∗作者简介:周祥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实验室与司法部信息安全与智能装备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合作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问题研究”(19CFX0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参见李占国:«诉源治理的理论、实践及发展方向»,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谢京杰:«公证在诉源治理中的实践和思考»,载«中国公证»2021年第12期;李全息、肖发翠:«公证制度与诉源治理的契合»,载«中国公证»2021年第3期.摘要: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效力级别、效力范围等争议,并经常和“公证证据保全”“公证证明”等公证活动混淆,争议的本质是对“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属性和证明范围的理论认识不足,在保全电子数据公证中尤为明显.保全证据公证属于公证证明,而非证据保全方法,经过公证的“证据保全的行为或者过程”可以推定为真实,具备法律赋予的优先证明效力.保全证据公证与继承公证等公证证明的效力差别在于证明对象和证明价值不同.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明对象是“证据保全的行为或者过程”,不能证明被保全的证据所承载的信息内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保全电子数据公证只能证明当事人或委托人的电子数据收集、取证行为的真实性,而无法证明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对公证证明效力提出挑战,需要符合电子数据特征的公证程序来确保证明职能的实现,对“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的电子数据取证或保全行为”的公证证明,可以增强当事人或者委托人保全的证据的可信度,扩大证据保全主体适用范围,为解决电子数据取证难、质证难提供解决方案.关键词:电子数据;公证证明;保全公证;公证保全;证明职能;证明效力引言在法律纠纷日渐增多的时代,公证机构的证明职能在诉源治理中具有重要价值.〔1〕公证机构除了公证证明这一基本职能外,其保全证据公证职能也在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数字时代,对以电子数据为客体的保全证据公证(以下简称“保全电子数据公证”)已031经成为近几年公证事务中颇受人们关注的一项新兴业务.〔2〕虽然保全证据公证在实践中已经大量运用,但关于保全证据公证仍有不少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解决.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标准等尚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对于经由保全证据公证、公证证据保全、公证证明形成的证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