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23年第2期“超市盗”案件的司法失衡与不起诉标准的规范化郭理蓉*【内容摘要】“超市盗”案件几乎已经成为实践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多次盗窃”类案件。目前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理中存在失衡现象,一是不起诉标准不统一,对于数额相近、情节相似的“超市盗”案件,是否起诉存在着明显差异;二是“超市盗”案件在刑事和解中的赔偿金数额差别很大,随意性较强。之所以出现这种失衡现象,其原因一方面是盗窃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之间矛盾的反映,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被害人谅解与不起诉之间的不合理绑定。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在市一级层面统一此类案件的不起诉标准;二是对此类案件刑事和解中的赔偿金数额予以规范化。【关键词】超市盗;不起诉标准;惩罚性赔偿金“超市盗”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一类盗窃案件的简称,“超市盗”案件并不是泛指以超市作为作案地点的所有盗窃案件(如在超市里盗窃其他顾客的手机等随身财物),而是指在超市购物结账时以逃避支付的方式(如不扫码或者故意漏扫码或者以带有低价商品码的塑料袋包裹高价商品并扫低价码结账)盗窃超市商品的行为。近年来,随着自助结账机器在很多超市的普及使用,“超市盗”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大量的“超市盗”案件进入了刑事程序。笔者多次参与基层检察机关的轻罪案件不起诉听证会,在听证中发现,“超市盗”案件几乎已经成为当前最具典型意义的“多次盗窃”类案件。“超市盗”案件基本上都具有如下特点:盗窃次数多(如从3次到10余次、20余次不等),但是每次数额都比较小,多次加起来的总数额通常也不大(如有的总共才几十元,有的上千元),所盗窃的商品以食品和日常用品为主。虽然“超市盗”案件案情都很简单,但此类案件在当前司法处理中的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一、“超市盗”案件司法处理中的失衡问题(一)诉与不诉:处理结果有差异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其承办的“超市盗”案件的处理不外乎是两种结果:起诉或者不起诉。按照一般的逻辑,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如盗窃次数很多、数额比较大、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拒不退赔等),检察机关会依法提出起诉,由法院定罪判刑;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如盗窃次数不算很多、数额不大、初犯、犯罪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等),检察机关往往会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过,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12309中国检察网选取2021年北京市各个区“超市盗”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和不起诉决定书,浏览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相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