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社会科学2023.12023年第1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2022年7月21日发布的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案例二即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分外引人注目。本案的基本案情是,身为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其所在K公司与某上市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的信息之后,两次向其好友金某某泄露重组计划和时间进程等内幕信息,致使金某某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成交金额人民币411万余元。针对此案,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王某某所在K公司进行合规整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对被告人大幅从宽处罚的建议,并被法院认可。①和最高检前两次所发布的典型案例相比,本案在两个方面引人注目:一是对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了刑事合规政策。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致使金某某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成交金额达到人民币411万余元,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180条泄露内幕信息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即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仍协助相关机关开展了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工作。二是将企业的刑事合规整改工作作为从宽处理企业员工个人犯罪的事由。尽管在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涉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黎宏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制度目前尚无实体法方面的根据的大背景下,要实现对实施企业合规改革的企业从宽处理的效果,只能从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条文中去寻找。我国单位犯罪规定的特点是,在自然人刑法中,以单位自身犯罪的形式加以规定,在处罚上实施“双罚制”。这种特点注定我国目前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总体上必须在现有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但是,最高检公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个别案例却偏离了这一基本思路,对于与企业活动并不相关的企业领导的犯罪行为,也以企业合规不起诉为由予以从宽处罚。这种倾向值得注意。其不仅会将在我国刚刚起步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引入歧途,还会导致人们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产生误解,使其无法行稳致远。[关键词]单位犯罪;自然人刑法;企业合规不起诉;典型案例;刑事合规[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23)01-0040-13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4)40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单位犯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