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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T 0001 S-2014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阿胶浆(饮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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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T 0001 S-2014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阿胶浆饮品 2014 山东 德兴 阿胶 制品有限公司 饮品
Q/DXT0001S Q/DXT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T 0001S-2014 阿胶浆(饮品) 2013-12-25发布 2014-01-25实施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 6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立国、李衍华、杨翠翠。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阿胶浆(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阿胶浆(饮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阿胶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低聚异麦芽糖、麦芽糖醇液、大枣、枸杞、桂圆、甘草(甘草为人工养殖)为辅料精制而成的阿胶浆(饮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 2142 碳酸饮料玻璃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05版) 3 分类 3.1.1 阿胶浆 以水、阿胶为主要原料(阿胶含量为22%),添加低聚异麦芽糖、大枣、枸杞、桂圆、甘草为辅料精制而成的可供直接饮用阿胶浆(饮品)。 3.1.2 (无添加蔗糖)阿胶浆 以水、阿胶为主要原料(阿胶含量为20%),添加麦芽糖醇、液、枸杞、大枣、桂圆、山楂为辅料精制成的可供直接饮用的阿胶浆(饮品) 4.1 原料 4.1.1 阿胶、桂圆、甘草、山楂、茯苓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 4.1.2 麦芽糖醇液 应符合GB 28307的规定。 4.1.3 低聚异麦芽糖 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 4.1.4 枸杞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4.1.5 红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4.1.6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静止→混合→灌装→包装→成品→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棕红色或褐棕色 组织形态 半流体、半透明液体、无可见杂质 滋味及气味 具有阿胶、红枣混合香甜味及该产品应有的风味,口味纯正,无异味 异物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阿胶浆 (无添加蔗糖)阿胶浆 蛋白质/(g/100g) ≥ 3 3 蔗糖(g/100g) ≤ - 0.5 总砷(以As计)/(mg/kg) ≤ 0.2 0.2 铅(以pb计)/(mg/kg) ≤ 0.3 0.3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 霉菌计数/(cfu/g) ≤ 20 酵母菌/(cfu/g) ≤ 2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7.1.1 外观、色泽、杂质 取50ml样品与洁净的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颜色,形态和有无可见杂质。 7.1.2 气味与滋味 被测样品容器开启后,倒入洁净的样品杯中,立即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7.2 理化检验 7.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蔗糖 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检验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7.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7.3.3 霉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7.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批次:工艺条件、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12瓶,其中3瓶用于感官、净含量和理化指标的检验,3瓶用于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另6瓶留样备用。 8.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按本标准要求经厂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8.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正常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3 判定规则 8.3.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 8.3.2 检验结果中重金属含量和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微生物指标合格,其余项目有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标签 9.1.1 单位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9.1.2 外包装上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应符合QB 2142和GB 17762的规定。 9.2.2 产品外包装采用单瓦楞纸箱和双层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腐蚀性、有害、有毒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必须遮盖、防日晒雨淋,装卸时小心轻放,严禁磕碰。 9.4 贮存 9.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防潮、干燥、低温的库房内不得与有腐蚀性、有害、有毒及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堆放底部用木板垫起,离地面10cm以上的垫板。 9.4.2 在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前提下,产品从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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