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HTSW 0022 S-2022 胶原蛋白三肽.pdf
下载文档

ID:2657374

大小:585.32KB

页数:7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HTSW 0022 S-2022 胶原蛋白三肽 2022 胶原 蛋白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企 业 标 准 Q/HTSW Q/HTSW 0022S-2022 胶原蛋白三肽 2022-08-01 发布 2022-09-01 实施 广东华肽生物广东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20139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1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TSW 0022S-2022-前前 言言 本标准主要根据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谋明、郑淋、苏国万、朱启源、赵翊君 本标准自 2022 年 08 月 01 日首次发布,于 2022 年 09 月 01 日实施。Q/HTSW 0022S-2022 1 胶原蛋白三肽胶原蛋白三肽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原蛋白三肽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的胶原蛋白三肽,以富含胶原蛋白肽的动物组织(包括皮、骨、筋、腱、鳞等)为原料,经过前处理、酶解、灭活、过滤、浓缩、灭菌、喷雾干燥、造粒或不造粒、包装等工艺精致生产的,含有甘氨酸、脯氨酸(或羟脯氨酸)外加一个其他氨基酸的三肽且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500 Da 含量不低于 50%的产品,属于食品加工用配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07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冰)畜、禽产品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6631 高效液相色谱法通则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GB 31645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胶原蛋白肽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及定义术语及定义 Q/HTSW 0022S-2022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胶原蛋白三肽:以富含胶原蛋白的动物组织(包括皮、骨、筋、腱、鳞等)为原料,经前处理、酶解、灭活、过滤、浓缩、灭菌、喷雾干燥、造粒或不造粒、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500 Da含量不低于 50%的小分子蛋白肽。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富含胶原蛋白的新鲜/冰冻动物组织(包括皮、骨、筋、腱、鳞等):来自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场等,应符合 GB 2707、GB 2733 及 GB 31650 规定的要求。4.1.2 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GB/T 23527 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4.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规定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白色或淡黄色 性状 粉末或颗粒 滋味和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Da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90.0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500Da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三肽为主)/50.0 胶原蛋白三肽(CTP)所占比例/%25.0 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3.0 总氮(以干基计)/(g/100g)15.0 灰分/(g/100g)7.0 水分/(g/100g)7.0 铅(以 Pb 计)/(mg/kg)1.0 镉(以 Cd 计)/(mg/kg)0.1 总砷(以 As 计)/(mg/kg)1.0 铬(以 Cr 计)/(mg/kg)2.0 总汞(以 Hg计)/(mg/kg)0.1 Q/HTSW 0022S-2022 3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6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要求 符合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性状、杂质 称取样品 5 g,散放在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直接观察。6.1.2 滋味和气味 称取样品 5 g 加水 100 ml 充分溶解后,立即用嗅觉和味觉仔细鉴别其香气及滋味,检查有无异味。注:品尝第二个样品前,须用清水漱口。6.2 理化检验 6.2.1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Da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 按 GB 31645 附录 A 规定检验。6.2.2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500Da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 按 GB 31645 附录 A 规定检验。6.2.3 胶原蛋白三肽(CTP)所占比例 按 GB/T 1663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羟脯氨酸 按 GB/T 9695.23 规定检验。6.2.5 总氮 按 GB 5009.5 规定检验。6.2.6 灰分 按 GB 5009.4 规定检验。Q/HTSW 0022S-2022 4 6.2.7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检验。6.2.8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检验。6.2.9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检验。6.2.10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检验。6.2.11 铬 按 GB 5009.123 规定检验。6.2.12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检验。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检验。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第二法(平板计数法)规定检验。6.4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要求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由企业的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抽样应满足检验要求,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千分之一的样品,每批抽样量不少于 250g,分为两份,并分别装入密封袋中,一份送检,一份用于留样观察。7.4 出厂检验 7.4.1 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控部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并附合格证书。7.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总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5.2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Q/HTSW 0022S-2022 5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供货商或产地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e)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7.6.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标签、标志应符合 GB7718、GB 28050 中“不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的相关规定,并对来自原辅料或共线产品的过敏原进行提示,包装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包装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及技术规范。8.3 运输 运输工具、车辆等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运输过程必须有效遮盖避免日晒雨淋,且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他可致交叉污染的物品混运。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无鼠、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污染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潮湿、有异味、易腐败或其他可致交叉污染的物品同库存放。产品堆放于地台板上,离地面 10 cm 以上,离墙 20 cm 以上,码垛高度不超过外包装标识的说明。8.5 保质期 产品符合以上规定时,保质期为 24 个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