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工第31卷2023年第4期农电管理电与法主持:李斌NONGCUNDIANGONG近年来,供电企业在对工商业大用户进行抄表计费时,经常发现用户的单相或三相多功能电能表出现反向电量,造成电量计度异常,从而在电量结算时出现纠纷。本文结合广西某地电网与客户的反向电量纠纷实际案例,在陈述案件审理过程的基础上,分析了反向电量产生的原因及处理这类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现场计量设备管理的反措建议,帮助供电企业排查整改电量异常原因和处理电量计量纠纷,减少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案情回顾2020年广西发生一起因反向电量引起的电费核收纠纷:原告为广西某地供电企业,被告为当地某酒店。据原告陈述,2017年发现被告使用的电能表因内部错误产生反向电量,原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4月20日翻墙至被告院落内检查其计量装置接线情况,发现被告电能表U相和V相电压接错造成潮流反向,出现反向有功电量,从而产生反向电费总计7681元。在与被告沟通无果后,原告工作人员当日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换被告电能表。此后被告拒不支付电费,原告因此诉诸法院。2案件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供用电书面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供电服务,被告也确实享受了原告提供的供电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电费。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电能表图片仅能证明被告电能表截至2020年4月20日产生的反向电量,无法证实产生该反向电量的直接原因。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电能表计量异常电量的电费说明》仅能证明反向电量所产生的电费金额为7681元,无法进一步证实被告因何原因拖欠该费用未缴纳。原告虽说明2017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联系被告并告知其产生反向电量的事项,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书面告知书等证据作为佐证。原告虽表示当初为被告安装电能表后进行过现场调试,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且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2020年4月20日,因原告工作人员擅自翻墙至被告院落内更换电能表,故无法进一步核实、查清该反向电量产生的实际原因。因此,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拖欠电费7681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该笔电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7681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经查,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对被告的用电设备,即电能表进行更换和接线整改,其提供的《关于被告电能表计量异常电量的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