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页2023/1(下)总第403期加强大调解机制建构推动三大调解机制有机衔接文/成都大学罗志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急剧转型,社会纠纷呈现出高发性、复杂性、群体性、敏感性等特点。而人民调解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行政调解存在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软肋,司法调解存在强制调解的情形,于是产生了将三者联系在一起的大调解机制。过去若干年对大调解机制的探索取得很大进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大调解机制的建构。一、大调解的概念、性质、宗旨、特点大调解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因此相关人员对其所下的定义不多。在现有的概念中,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于冠波所下的定义比较准确:“大调解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党政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各自治组织相互配合、共同参与,对社会矛盾进行协调处理的方式。”大调解的性质是“共同存在的相互协调地解决社会纠纷的各种调解方式、制度所构成的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大调解的目的是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最大限度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大调解的宗旨是“打破孤立的僵化的制度划分,创新思维,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也符合当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大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调解主体多元化。如前所述,大调解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党政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各自治组织相互配合、共同参与,协调处理社会矛盾。因此,参与调解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他们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社会纠纷能够更有效地解决。(二)调解资源有效整合。大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参与进行的,各个部门有自己独特的资源。比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了解民风、民俗、民理、民情,和当事人熟悉等优势,还积累了丰富的处理民间纠纷的经验和技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能迅速调动各方面资源,包括有关专家;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法官通晓法律,处理纠纷的经验特别丰富,法院内部也有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一整套机制和强大的力量。三个部门联合行动能有效整合各自资源。(三)将化解纠纷与预防纠纷相结合。大调解机制能保证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互通声气,相互协调。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下设机构,与人民群众打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