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辩论状下面是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搜集的行政起诉辩论状,供大家阅读参考。行政起诉辩论状1辩论人xx县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石海洪,主任。辩论人现就XXQ“等上诉人不服(xxxx)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如下辩论。总的辩论意见是:一审讯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详细理由如下:一审是以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的;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又是基于认为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因而,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仍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而纵观上诉人的上诉,却漫无边际地大谈与此关键点无关的所谓事实与理由。辩论人认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阻碍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于对当事人历史遗留征询题进展处理后,当事人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本案中,不能由于管委会方的答复中没有申诉〞二字,没有驳回〞二字,就不是重复处理行为。从本质上看,该答复完全符合重复处理的行为特征。一是,没有改变280“号房屋的属性即三峡吞没不予补偿〞;二是,没有改变原名山镇政府(即现辩论人)按照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征询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各上诉人分别签订的xx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中,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没有对各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阻碍。行政诉讼制度之因而规定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阻碍,没有构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假设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确实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展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三是假设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且不利于行政治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综上,恳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此致xx市高级人民法院辩论人:xx县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代书:付xx·律师x202x年2月18日行政起诉辩论状2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址:xx市xx区xxx街x号法定代理人:尹xx职务:部长因周xx不服我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xxxx]二中行初字第1251号),提出辩论如下:一、我部作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