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法律问题分析以及完善建议张燕林兴勇摘要:从2001年以来,我国法律是否纳入居住权这个问题就引来了剧烈的讨论。从去年民法典草案二审稿开始,就一直在讨论,一直到5月28日,民法典的出台终于让让这个制度尘埃落定了。但是,仔细的分析这个制度会发现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居住权类型、权利义务的规定已经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宅基地上的适用是有空白的,因此,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问题;完善建议一、居住权起源以及立法沿革〔一〕域外起源和规定居住权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居住权指的是对他人住所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古罗马时期的居住权实际上是一种人役权,涉及到用益权和使用权。古罗马所规定的制度对现代的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域外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还有法国和德国。德国的这一制度主要表达德国法当中,德国的法律有六十条规定了用益物权,规定了不可以转让、不可以继承。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财产用益权三种用益权类型,其中的物上用益权包括了对于他人房屋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德国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人的限制役权,指的是为特定人设定的物权性质的不动产使用权。“和地役权相比,限制的人役权强调该权利为某个人利益,即为某一特定的人设定的役权,而不是为了土地的利益;和用益权相比,限制的人役权具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而且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人设定的特点。〞这一权利的主要形态为居住权,即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而在法国法典中,居住权仅仅规定为使用权,就没有德国民法典那么的详细。从這三个国家来看,虽然权利的规定有所差异,但是都有他的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为了他人的居住而设立的。〔二〕我国的立法进程居住权在我国2001年就提出了建议,同时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也给出有关“居住权〞的规定。2002年物权法草案也规定了居住权,但是在最后的五审稿当中,删了这个规定。物权法在修订的过程中也是屡次提到了这个权利,但是都没有通过。今年在编撰民法典的时候,这个问题在此引起了剧烈的讨论,最终2023年5月28日,民法典的出台使得这一制度尘埃落定。二、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居住权类型单一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除非双方有约定,并且居住权不可以转让,不可以继承,这就决定了它是社会性居住权,因为不可以流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也是在民法典草案之前有学者对于居住权设立的反对的理由之一。因为居住权设立,就大大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