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之研究分析2023年11月,当代著名学者、中国法学名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余荣根教授亲临XX市孔学堂,为广阔师生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关于“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讲座。余教授亲和、幽默地为大家讲述了孔子学术思想的历程与我国近代法学的转型,使大家接受了一场中国传统法学优良思想的洗礼。余教授说明在转型过程中,如何将中国五千年的无害的、有修养的的法治文明与文化传统传承下来那么成为现代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并批判了现代法学教育的传统意识缺失。在此不禁想到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汉代有“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即包庇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那么,来源于儒家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该制度经过几千年的世代相承,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且此法律思想已进化为一种传统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上升为一种处于超稳定状态下的法律意识。纵观“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开展过程,不难看出此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鲜明地反映出“儒法结合〞、“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这无疑是中国法制进程当中的一个亮点,作为中华法系最重要的成员,当时中国法的先进性、成熟性是无可置疑的,直至今日,都受到全球法学界的尊重。“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确认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及包庇犯罪可以减免刑责方面,在依据“亲亲尊尊〞原那么处理亲属相犯案件时强调刑事责任“亲疏有别〞方面,西方法律特别是近代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不谋而合。1994年法国刑法典、1976年德国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均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揭发、成心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有罪。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因着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而广为适用。而中国当代法律却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多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的事件频发,令人心寒。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因暴力犯罪加剧、社会矛盾升级,一些优良的传统法思想在各种思潮的相互碰撞与冲击的过程中,渐渐地被遗忘,被摒弃。现代法学教育的传统意识也逐渐缺失。不得引起人的深刻反思。在此不禁想起曾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件。当时此案一发,更令人深思的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