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COPYRIGHT33CHINACOPYRIGHT中国版权立法建议论我国著作权立法的新思路○李琛日前,我国著作权法的新一轮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和90年法的制定以及2001年、2010年的两次修订相比,此次修订的社会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为重大的变化有两点:1、前三次立法或多或少地与外部压力有关,以符合国际准则为主要目标,属于“达标型”立法,因此在立法思路方面并无太多的自主选择;而此次修订并非由外力驱动,乃是我国自主启动,究竟想达到何种立法效果,则需要更多的独立思考;2、以往的立法技术以移植借鉴为主,而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著作权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传统技术时代积累的经验难以应对,发达国家同样处于摸索的阶段。我国虽然在出版业的近代化方面相对落后,但进入互联网时代却是与世界同步的。对于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我们不可能再沿袭借鉴与移植的老路,因为在新问题面前各国平等地缺乏经验。因此,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工作绝不仅仅是枝节的技术性修补,立法者需要有更强的时代意识,需要清楚地认识新的历史阶段所要求的立法思路的变革。一、从应对到前瞻近三十年来,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带有鲜明的应对色彩。一方面为了应对发达国家施加的压力,另一方面为了应对技术的发展。这种状况有其现实原因,而且在实际效果上也不乏可取之处。虽然外部压力常常与赤裸裸的产业利益相联,但是法律制度作为利益的表达,不能脱离理性形式,这种理性形式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普适性,因此应对型立法在客观上接纳了一些成熟先进的法制理念。例如我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案所修改的有关违禁作品的规定,虽然起因与美国政府的误读有关,但不可否认,原有规定在立法技术上确有缺陷,此次修订在立法表述上是一种进步,使业内人士“对主要来自外力推动感到不是滋味,但又实现了国人的多年愿望而欣慰。”①就应对技术的方面而言,技术比法律活跃、法律落后于技术也是常情。但是,应对模式的局限性也非常明显。首先,应对型思路容易导致立法欠缺全局观与前瞻性,仅仅满足于一时一事的“达标”。为了谋求国际融入与自我发展的平衡,我国以往的著作权立法通常采取“国际准则允许的最低保护标准”。随着我国立法步入自主启动阶段,有必要改变这种消极思路,认真审视本国的产业状况,选择适当的保护标准。我国的版权产业已经达到一定的发展规模,具备了独立的市场利益基础,应对型思路之下惯常采用的“最低保护”策略,已不完全适应现实的需求。其次,进入21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