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5期(司法实务)/总第147期THECHINESEPROCURATORS“黄”的一般语义是作为颜色一种的黄色,作为一种特定的话语,表达的则是“性”,或者一部分“性”。对于涉“黄”法律规制的确切对象和正当性基拙,在国人的观念和实践中一直被认为是无容置疑的。通过对于“黄”在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同时期话语表达的考察与分析,大致可以看到:共和国成立之初,“黄”在人们心日中的观念与实际生活场景中的“性”相距不远,主要指“不健康的性”;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学习苏联以及此后“阶级斗争”学说的影响,“黄”所指涉的范围已经大大超出应有的范围并被上升到了表征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意识形态高度,由此,不仅生活中正常的“性”被纳人到了“不健康”的范畴与“黄”划上等号,而且还带上了政治意识形态的色彩,“性”的表达被严格禁止“黄”的现象在生活中隐而不见;文革结束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进行,主流话语实践中的扫“黄”所面对的社会生活状况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一度在社会生活中隐形的“黄”重新呈现并凸显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物是人非,时过境迁,当制度实践中所规制和打击的“黄”与其所指涉的性现象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究竟何为“黄”,何为“扫黄”的正当性基础。(摘自《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法律程序构建的基本逻辑文◎陈瑞华“黄”在当代中国何以成为问题文◎张志铭李建新构建一部较为完善的刑事程序法,立法部门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刑事诉讼立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于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做出适当的平衡,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任意的侵犯。为此,立法部门需要认真考虑刑事追诉权与司法裁判权、执行权与裁判权的分离与制衡问题,维护被追诉者一的诉讼主体地位,确保诉权对裁判权的有效制约。刑事诉讼立法只有在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上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才能真正解决实践难题。刑事追诉权的扩张势必带来国家机关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而公民权利的扩大也经常会衍生出权利受到任意侵犯问题。为解决程序性违法和诉讼侵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需要全面构建一种权利救济机制。为此,立法者需要考虑构建一种以宣告无效为核心的程序性制裁制度,使得违法侦查、任意公诉和不公正的审判行为,都能受到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对于现行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立法者需要适当地扩大其适用范围;对于逐渐得到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