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6期(总第15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62022(SumNo.159)未成年受害人作证能力与庭审质证规则研究王译a,曹芊b(a.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b.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湖南湘潭411105)摘要:未成年受害人参与庭审的能力有限。在确定作证能力和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等方面,未成年受害人可以参考一般证人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将“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作为证人的身份条件,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依旧过低。实务中的“印证证明模式”简化了言词证据的审查,阻却了未成年受害人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发挥。现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受害人参与庭审质证欠缺更为细致的规定,立法应对未成年受害人科学评估作证能力,审查未成年受害人的作证资格,明确庭审质证阶段的证据调查方法。关键词:脆弱证人;言词证据审查;印证证明模式;宽松印证规则;证据补强规则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22)06-0088-05收稿日期:2022-07-10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智慧司法科学理论与司法改革科技支撑技术研究”成果(2020YFC832400)作者简介:王译(1988-),男,湖南邵阳人,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研究人员;曹芊(2000-),女,湖南长沙人,研究助理。一、问题的提出作为法概念中的“脆弱证人”群体,未成年受害人在遭遇刑事案件时,其因心智发育未达到完全成熟,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较为有限,社会经验普遍匮乏。这些特点使得其主张和要求难以形成有效的话语权。由于缺乏保障自身权利的力量与条件,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易遭受侵害。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从证人出庭的权利保障层面推动出庭证人的积极性,但对于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制,当前立法并未给予明确规定。随着社会认识的发展与深入,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观念逐渐形成,强调未成年人应当作为独立个体,在司法实践中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权利。在总结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时发现,未成年人对其权利的认知,包括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权利范围,实际上这依赖于成年人给予的必要解释与指导,未成年人实现权利的过程同样需要成年人为其创造设立必要的条件。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状,普遍是由于未成年人较为有限的认知和理解能力以及匮乏社会经验,导致未成年人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