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监狱医疗关系的适用性探讨【关键词】监狱;条例;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23)03—0180-03作者在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过程中发现,条例及配套的法规中,有关患者权益的条款对监狱医疗机构及服刑患者(以下简称病犯)适用性不明确,并且存在着与监狱医疗关系不相适应之处。基于医、患(亲属、代理人)、押犯单位等各方之间对条例的适用性认识不同而时有法律纠纷,因此,探讨条例等法规在监狱医疗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保障病犯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一条例不完全适用于监狱医疗关系条例等法规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监狱医患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不能完全适用条例等法规加以调整。(一)监狱医疗机构与病犯的法律地位首先,监狱医疗机构的本质仍然是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医务人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由于医疗机构与监狱职能上的重合,除同社会医疗机构一样有完整的医疗体系外,还有完整的监管体系,向病犯提供的医疗效劳也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家行为。可见监狱医疗机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医疗机构。其次.病犯虽然也是患者.但他们的根本身份仍第2页共3页然是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罪犯在服刑期间并不享有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即便是在监狱中心医院诊治疾病。在被剥夺人身自由、局部限制人身权这一点上没有改变。因而其法律地位与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普通患者有本质的区别。(二)病犯与监狱医疗机构问的特殊医疗关系普通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表现在二者是消费者与医疗机构间的医疗效劳合同关系。而病犯那么由国家专项经费免费医疗。由押犯单位依法根据病情分别送监狱系统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基【作者简介】姚国会(1953一),女,大专学历,主管护师,现任XX省青春医院医务科主任科员。tel:+86_57l一86952882;e-mail:huiguoyao@hotmail.corn法律与医学杂志2023年第12卷(第3期)层医务室、监狱医院、监狱中心医院)及转至社会医疗机构诊治,病犯并没有选择医疗机构、医疗方式(保外就医后除外)或拒绝检查、治疗的权利。同时,国家对其强制执行刑罚、强制教育改造的活动也没有因病灭失。因此,监狱医疗机构与病犯之间是不平等的司法行政管理的特殊医患关系。(三)监狱医疗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