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仍能享受工伤待遇【案情】2022年7月,张某毕业于北京某技工学校,毕业后便在房山某工程公司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劳动者缴纳劳动保险费用,2023年6月8日,王某在砌混凝土底座时,由于其头顶上方架子的钢管卡突然断裂,造成架子垮塌,将其压在下面,致使张某当场休克,随后立即被送往北京某医院接受治疗。2023年9月,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同年10月,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七级。张某与公司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工程公司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张某住院医疗费、交通费及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4.26万元。2023年2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做出裁决:张某因工负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属工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的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本案应由房山土程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交通费及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4.09万元。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工伤赔偿款的裁决,工程公司不服,工程公司认为其与张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赔偿款。于是,工程公司便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公司招用张某在本公司承包的工程中从事劳动,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产生了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受劳动法保护。另外,工程公司对其工程施工负有平安管理责任,张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工伤,工程公司仍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承担张某工伤赔偿款,所以,做出驳回工程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工程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及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4.09万元。【案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伤职工被认定工伤并且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必须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那么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才能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吗?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两者能否依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认定工伤?对此我们需从劳动法角度予以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