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每年十一月九日消防日和每年十一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六)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