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立法机关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工作,于2012年5月23日和24日召开了继承法修改研讨会,对如何修改《继承法》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27年了,当时的立法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继承法的现代化工作迫在眉睫。修改《继承法》,就是顺应发展,关注民生,更好地依法调整民事主体的遗产流转秩序。我国民法学者积极参与《继承法》修改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通力合作,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了“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对《继承法》提出了全面的修改建议,表达了民法学者对修改继承法的意见。本刊发表该修正案草案建议稿,以期提出问题,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引发学术上的争鸣和讨论,更好地推动《继承法》的修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杨立新杨震,等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保障遗产继承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继承的原则]继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二)继承权男女平等;(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五)权利义务一致。第三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地点]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开始。第四条[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生存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生存继承人的,如数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数个死亡人辈分相同,4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总第133期)*收稿日期:2012-06-07①“继承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课题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共同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和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震教授为课题组组长。其他课题组成员是: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申建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振宏;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宏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岳业鹏;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博士研究生司丹;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博士研究生任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