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四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答案【导入案例】“茶颜悦色”奶茶店自2013年12月在长沙开办第一家店至今,已拥有近两百家分店,深受消费者喜爱。随着“茶颜悦色”走红网络,许多来长旅游的人,都会打卡一杯“茶颜悦色”。2019年5月,一家与“茶颜悦色”仅一字之差的“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后来,“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茶颜悦色”商标注册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授权使用人等赔偿其各项损失万元,并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大众点评及美团外卖平台上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茶颜悦色”称从2013年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推广发展,早已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且与“茶颜观色”在形、音、义上具有明显差异,商标使用范围亦不相同,消费者不会因此混淆二者。此外,经调查取证发现,“茶颜观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几经转让后,被洛旗公司获得。洛旗公司明知“茶颜悦色”品牌闻名,仍受让取得“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掀起这场商标侵权之讼,有攀附“茶颜悦色”的意图,存在明显恶意。法院最后判定注册商标“茶颜悦色”在使用上,既未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亦与注册商标“茶颜观色”不相近似,不易混淆。故“茶颜悦色”不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试述“茶颜悦色”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消费者在“茶颜悦色”或“茶颜观色”消费具备哪些权利?【案例启示】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的“混淆行为”与商标侵权的关系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参考答案】(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为混淆行为的表现手段之一。本案例,法院认定注册商标“茶颜悦色”在使用上,既未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亦与注册商标“茶颜观色”不相近似,不易混淆。说明,“茶颜悦色”的行为亦不存在混淆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拥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模块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堂讨论4-1】以下行为中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有()A、A公司向B公司购买打印机用于办公B、C餐馆向D商店购买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