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09讲重整计划的批准和执行、和解程序第七节重整与和解程序(下)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1.适用前提(1)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经协商后可再表决一次,协商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利益。2.适用情形【特别提示】以下知识点,了解即可。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有担保债权组。按照草案,本组获得全额清偿,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该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职工债权组和税款组。按照草案,本组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或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3)普通债权组。按照草案,本组获得清偿比例不低于提请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比例,或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出资人组。调整公平、公正,或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对出资人股权做适当限制。(5)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3.人民法院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1)如债权人分多组的,应当至少有一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组别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特别提示】所有组都表示反对,法院也不能强制批准。(2)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4.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1)债权人会议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2)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法院强制批准。【特别提示】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占据较强的控制地位。5.重整程序因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终止的,重整案件可作结案处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二、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和效力1.执行(1)债务人执行;(2)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特别提示】①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②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3)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