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中国市场2023年第27期(总第1162期)扩大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范围”研究刘天赐(汕头大学,广东汕头515063)摘要: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责任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股东。客观情况是:一旦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一般都难辞其答。扩大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范围”是捍卫客观公正的需要,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在推行全面“注册制”以后这一点将更加重要。关键词: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股东;注册制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Ol:10.13939/j.cnki.zgsc.2023.27.1021引言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股东”,这样规定不客观、不全面,也有失公正。根据我国国情,扩大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范围”最起码要扩大到公司内部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些个案甚至可能需要扩大到公司外部、为洗白公司违法行为“背书”的第三主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只有客观全面地坐实责任,才有可能发挥公司积极的社会经济职能,从而实现良法而治。这一点,在推行全面“注册制”以后将愈显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原文: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根据我国《公司法》,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责任限于“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几种人不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范围”之列。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由来公司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主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作用。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CM102220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3)27-0102-04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该条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独立于股东之外。这种赋予公司独立人格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并控制了投资股东的损失范围,完善了公司体制。但是,该制度同时也为一些不法股东提供了可躲避责任、逃脱债务的挡箭牌。其通过滥用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