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如何司法:董必武人民司法观在新中国初期的实践赵晓耕沈玮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提要:政法合一的司法模式在新中国初期的司法建设中能最大限度地发动人民参与司法,并且将司法建设与当时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结合。董必武的人民司法建设蓝图便是在人民与国家的叙事中展开。“人民司法”强调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政治理念。建国初期的司法建设以镇反运动为中心,随着国家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人民司法”则以建立各种法庭的形式向社会纵深推进。在这一过程中,“人民司法”建设很好地坚持了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正是二者的高度结合实现了通过司法建设获取政权建设的最大合理性,完成了各种政治需要,也使人民司法得到社会的认同。关键词:董必武;人民司法;群众路线;司法建设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637(2012)02-0091-05人民司法思想是董必武(以下简称董老)法制建设思想的核心和精髓,它像一条红线贯穿于董老关于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中。[1]213“人民司法”成为董老认识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活动本质属性的一个基本概念。按照董老的看法,在社会主义中国,司法的政治性集中体现为司法的人民性。有学者认为董老的人民司法思想包含了司法的政治性、司法的人民性、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的程序性等问题,[2]7-14而在这样的理念下产生的一系列独特的司法技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传统。这些传统包括“为中心工作服务”、“走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3]58而这些司法传统都与政治传统相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法合一的司法模式下,人民司法正是体现了司法的政治性,司法的政治性应当可以涵盖人民性,而司法的政治性也需借人民性来表达。因此,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是一体两面的。司法的政治性可以准确地回答为何要人民来司法的原因,而司法的人民性则能完整地回答人民如何司法的问题。中国革命的政治传统“群众路线”成为人民司法的理论支撑和经验来源,因此,在司法中如何发动群众或许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人民司法的关键。正是独特的中国政治传统使得新中国初期的司法建设将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放在同等的地位,使得“人民司法”真正成为“人民的司法”。目前学界对董老人民司法思想的研究可以说十分全面,对人民司法和司法为民的解读也十分具体,但大多均停留在思想的宏观层面,并未在细致的论述中解读董老的各种制度设计之用心良苦。尤其对“人民司法”如何成为“人民的司法”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