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国家”主要在三个意义上使用:(1)在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意义上使用的“国家”。“国家”一词最常见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2)在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3)在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往往是在与地方有关的场所使用,这时其涵义即是指中央。参见王贵松:《法院:地方的还是国家的?———由洛阳种子违法审查案看法院的宪法地位》[C],载《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页。主题研讨———诉讼监督的立法保障【编者按】截至2010年11月,全国已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的决议或决定,引发了关于此种地方立法的立法与实践价值、地方人大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有效方式等相关问题的大讨论。为推动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促进我国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发展和立法发展,特刊发几篇相关讨论文章,以飨读者。欢迎广大读者积极参与研讨。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合理界限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地方人大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拓展了人大监督的方式,强化了人大监督的规范性。鉴于检察机关的国家性,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既要遵循人大监督集体性、谦抑性和原则性的一般界限,又要遵循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特别界限,即地方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超越地方权力;地方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只能是合法性监督,不能是合目的性监督;地方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需具备严格的规范性与程序性。关键词: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国家属性界限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11)01-0003-06检察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宪法规定与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的权力也需要被监督,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监督“监督者”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2001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截止2010年12月中旬,河南、北京、四川、湖北、辽宁、上海、黑龙江、江西、山东、宁夏、山西、福建、浙江、广东、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内蒙古、湖南等2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类似的《决议》或《决定》。这些规定拓展了人大监督方式,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强化了人大监督的规范性。尽管不同地方的《决定》或《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