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法律面临现实困境,即:司法裁决不能被公众认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在下降。法官“以证据为根据”的裁判理念虽然符合法律实践理性的要求,然而也易引致对正义价值追求的放弃和忽视;公众则视“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为司法不言自明的正义要求。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文章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的观念认知进行了梳理,认为该原则在公众与司法者之间存在认知差异,从而导致裁决不能被认可。回应型法的有关理论值得借鉴,它认为应以法律的目的缓和引导制度,使其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以探究法律中蕴涵的公正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应以公正为价值,兼顾对外部社会现实的关照,建立起以“证据事实”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归的“法律真实”标准。关键词:“双以”原则;形式理性;证据事实;客观事实;回应型法作者简介:朱力宇,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理学研究;林鸿姣,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研究生,从事法理学及司法实践研究。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2)02-0078-07收稿日期:2011-12-30在理性与现实之间寻求司法的正义□理论法学新动向2012年3月求是学刊Mar.,2012第39卷第2期SEEKINGTRUTHVol.39No.2———兼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发展和变化朱力宇,林鸿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引言广东省四会法院的法官莫兆军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审理的一起毫不起眼的民事借款案件竟会招致如此严重的后果:两名原告在法院门口服毒自杀,而自己也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逮捕并起诉。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反响:一些普通民众从朴素的正义观念出发,认为莫法官所作裁决与客观事实不符,因而导致了当事人自杀的后果,是没有实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下简称“双以”原则)的表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以一些法学家和法官为主的法律职业者却为莫法官鸣冤不平,他们从法律实践理性的视角认为,客观事物是不可再现的,而人的认识能力又是有限的,因而民事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对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事实争议依据一定的程序和实体性规则进行裁判的过程,不能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知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亦不能以事后发现的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的所谓绝对标准对莫兆军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法官的裁决将无从进行。由上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