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突出问题与完善路径莫于川1,王宇飞2,雷振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1.教授、博导;2.博士研究生;3.博士研究生)摘要: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举证责任规定不够全面、证据开示和质证有所缺失、证据认定规则缺失、证明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且严苛。修改的方向和原则应当是准司法化、兼顾效率与公正、内容体系化。具体来说,应当在总则中规定总体要求,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增加证据交换、保全、排除、自认、补强制度,限制复议机关所调取证据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的目的和使命合理设定证明标准,对证据和程序两部分的内容分类归并,等等。关键词:行政复议;证据制度;问题分析;完善路径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078(2012)02-058-06行政复议是一种立足于行政体系内部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既有行政性质,又有司法色彩。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自《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中间经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补强细化,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尽管行政复议在整体上仍被视为行政机制而存在,行政复议的准司法化已成国际趋势,在学界也取得较多共识。①行政复议的司法化要求吸纳司法制度的长处,对复议权形成公正、公开、有力的程序约束。证据制度是司法审查的精华所在,其在行政复议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虽已初具规模,但无论从先天上还是从后天上看都存在不足,在整体和细节上都有所缺失。这些不足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亟需加以改革完善。从学界来看,还缺乏对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深入的专题研究。②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为对象,以其完善为旨趣展开探讨。一、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构建,所涉条文有:《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2项,第11、22、23、24条,第28条第1款第1、3、4项,第36条;《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6项,第21、33-37、43、46、47、63条。这些条文构建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第一,《行政复议法》第22条确立了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口头审查为例外的证据审查制度。第二,《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23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第4项,《实施条例》第21、36条规定了举证制度(含①较为集中的论述参见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