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得到很大的发展,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但结构性问题仍有必要从立法上修补。为给《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提供参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教授曾于2005年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的要求,组织中青年学者完成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方案)》,于当年3月30日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鉴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现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近年各方面对此项工作有了新的认知,行政诉讼实践有了新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于2011年12月专门成立了《行政诉讼法》修改课题组,由莫于川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的一批青年学者、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课题组在2005年建议稿的基础上,经过数月的调研撰稿工作,形成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方案)及理由说明书,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法制办。此次的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立足于中国国情,注重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和实践性,从实际出发,对旧的不合时宜的制度规范提出了诸多修改建议,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提供了可供立法决策参考的宝贵意见。本刊特予刊发,以飨读者,共襄盛举。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路向、修改要点和修改方案①———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建议稿莫于川,等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日渐显露出诸多结构性缺陷和深层次矛盾,这些缺陷仅靠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成为紧迫课题。已正式提交我国权威法制机关的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框架仍然可行,但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亟须加以修改补充。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修改建议,其主要创新亮点是:(1)调整重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2)增加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3)用“行政争议”替代“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界定受案范围和起诉权的基本标准以扩大保护范围;(4)提出了改革现有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案;(5)系统构建了指定异地管辖制度;(6)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7)确立了诉讼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8)增设调解制度和简易程序;(9)系统构建了公益行政诉讼制度;(10)将司法建议制度正式化并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