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论坛·学术前沿人民论坛·学术前沿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胡锦光法治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政策、法律主要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此时突破法律进行改革是有特殊的社会背景的,但代价也是巨大的。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宪法和法律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一切体制、机制和方法上的创新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发展,有学者甚至将我国社会的变化发展称之为发生了“社会转型”。因此,以传统的理念、思维、体制、方法去管理当今社会,显然是不合适的。在此背景下,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社会管理创新也就成为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就社会管理创新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八个方面的要求。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国家向世界郑重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一方面,基于我国社会的变化发展需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那么,社会管理创新与严格依法办事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是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必须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前提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是突破法律的改革创新或者改革可以在两种意义上进行:一是突破法律的创新或者改革;二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创新或者改革。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比较流行的口号是:“见到绿灯赶紧跑、见到黄灯使劲跑、见到红灯绕着跑”;要“大胆地创、大胆地试、大胆地干”。安徽率先实行的农村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深圳和上海率先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深圳等经济特区的建立及所实行的一系列特殊政策等,都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突破当时政策的改革举措。这一阶段改革措施的特点,主要是突破当时的法律或者政策。因此,当时曾经引发改革与法律的关系的激烈争论。也因为突破法律或者政策的改革给我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变化发展,改革可以突破法律或者政策的界限的观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