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各科专论作者简介:王轶(1972-),男,汉族,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①参见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1款。②参见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以及第295条等。③参见我国《合同法》第69条、第94条、第219条、第224条第2款、第232条第2句、第268条、第337条、第376条、第391条以及第410条等。④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确认,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OnChineseElementsInChina'sCivilLegislations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在中国最近十余年相继颁行的一系列重要民事法律中,存在诸多有资格被称为是“中国元素”的民事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的规定以及关于多元损失分配机制的规定。民法学界需要在运用体系化思考方法梳理这些制度的基础上,建构起对中国的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其它民法实践具有解释力的学说体系。关键词:违约行为形态法定解除权物权变动模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多元损失分配机制经由改革开放后三十余年立法机关、司法实务部门以及民法学界的共同努力,在中国业已颁行的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中,已经孕育出了有资格被称为是“中国元素”的诸多民事法律制度,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我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若干法律制度为例做一简要分析,以就教于大方。一、《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行为形态以及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规定,颇具特色。考虑到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设计是围绕违约行为形态展开的,下面就以对我国《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的简要梳理为例进行说明。就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而言,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①、约定解除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