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下人格权法的新发展【编者按】2010年10月16日,以“人格权法律保护———历史基础、当代发展和挑战”为主题的国际民法论坛在我校成功举行,承蒙莅临论坛的三位专家的首肯,在此刊发他们分别关于中国、德国、日本的人格权法律发展的文章,以期为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和研究提供更多、更进一步的思考。在此,感谢金可可教授和杨东教授的支持和帮助。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姚辉(中国人民大学)*一、绪言尽管存在诸多非议,但近年来的势态发展仍然清晰地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编制”体例进行创设。〔1〕继较早之前已经完成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之后,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亦陆续颁行,人们的目光自然聚焦到除总则之外唯一剩余的工程:人格权法。虽然权威机关尚未明确表态是否、或者何时启动立法,但制定一部可能再创一项世界第一的有关人格权的单行民事法律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朗。而且,在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除了在第2条一般条款中列举了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并概括规定“……等人身、财产权益”;以及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外,其他并无专门的有关人格权的条文设计,此举被认为显然是仍为人格权的单独立法留有余地。301·热点笔谈·*〔1〕本文系教育部2008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民法适用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项目号2008996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该民法草案的体例设计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无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毫无疑问地,如何处理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将是未来可能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和主流观点一样,笔者也认为侵权责任法替代不了人格权法律制度。因为侵权责任法不是规范权利规则的法,不具有确认和规范权利的功能。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主要保护包括人格权在内的绝对权。由此,对人格权的侵害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除加害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以外,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除去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