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2期No.2,2012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SOCIALSCIENCES2012年2月Feb.,2012“7·23”动车事故中的风险与法治问题(笔谈)编者按:近年来,风险问题剧增,社会广泛关注。“7·23”温州动车事故即为典型。围绕该事件展开的各种话题,聚讼纷纭,需予以理性探讨和澄清。为此,本刊特约请若干青年学者,从不同视角展开多维度探讨,以期拓展风险与现代化背景中的法治主题。数字化管理与安全法的人性之维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在安全生产领域,数字化管理广泛应用。在日常认识中,按照数学的规则实施数字化管理或量化管理才是科学的管理。数字化管理容易理解,易于执行,便于考核,有时也能取得实效性。但方法取决于运用,运用得当,则会事半功倍,运用不当,则可能功败垂成。数字化管理不可简单化处理,而需与其他诸多因素相协调,形成一套合乎人性、行之有效的安全法系统。第一,数字化管理要尊重生命的尊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为《调查报告》)没有指明事故发生后铁道部的责任,铁道部对于事故的责任更多的是事前的领导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理或许是先收到了类似务必24小时恢复通车的命令,然后才有救援安置的安排。“不管你信不信,我是信了。”这种猜测也并非纯属空穴来风:一是铁道部新闻发言人说预计7月24日15时恢复通车,这一预计的通车时间是如何计算、如何保障呢?二是铁道部负债2万亿元,为了纾解自身的经济压力,政企不分的铁道部对于迅速恢复通车具有迫切需求。当然,恢复交通本身也是一种公共利益。《铁路法》第57条规定,“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铁路事故条例》)第19条也规定,“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但恢复通车的企业效益和旅客安全之间存在着冲突。“及时”、“尽快”的判断标准至少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生命的价值不容忽视,营救人员、妥善安置遗体、遗物的现场处置需要时间。众所周知,在铁路部门停止桥下搜救后,又发现了一个生命的“奇迹”。遗体和遗物的处置不得等同于普通的物,而必须给予应有的尊重、妥善的安排。二是安全的价值不可缺位,要查清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