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105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损害赔偿请求是因违法行为而受害的私人事后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旨在使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经济责任,以填补受害人损失,间接抑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从垄断行为导致的损害性质来看,被害人难以发现损害发生,因此被害人事前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很不容易。以美国反垄断法诉讼为例,其约90%的案件由私人原告提起,其中损害赔偿诉讼占绝对多数。中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追究反竞争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受害人可以这一规定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可以说损害赔偿请求制度是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核心。本文的探讨主要围绕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展开。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者明知侵权行为的后果可能发生而从事其行为的心理状态。不过,故意的认识不含对违法的认识,则行为者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害,就构成故意。所以被告通过主张■吴宏伟教授尹相允博士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反垄断法目标实现过程中,在受害人的救济方面,国家机关的反垄断执法亦存在一些弱点。包括中国、韩国、日本在内的许多国家允许受害人通过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其目的在于给予受害人及时充分补偿,促进私人诉讼,以推动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即受害人的竞争权利保护与违法行为的抑制。本文在借鉴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立法或执法经验的前提下,提出了建立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关键词: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私人诉讼不存在故意而被免责的可能性极为有限。就过失而言,被告能够这样抗辩:他自己不能预见损害的发生,或者由于除违反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产生损害,无法避免,这里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情况或消费者爱好的变化等。实际上只要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法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过失就得到暂且的推定,因此笔者认为无过错抗辩并无实践意义。(二)实施了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法》未限制损害请求对象,所以从理论上可以对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请求损害赔偿。韩国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违法行为,通常是《公平交易法》第23条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包括不正当地拒绝交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