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路运输当事人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1)如实申报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时,应做到:◇清楚表明收货人(也可以是凭某种指示的收货人);◇清楚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必要情况。托运人因上述工作疏漏,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则不负有对货物损害赔偿责任。(2)提交批准文件的义务对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货物确需运输的,要到有关部门通过审批、检验等手续,取得批准文件(准运证之类)。托运人负有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责任,承运人没有检查批准文件真实性义务。托运人提交的批准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造成承运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也可以解除合同。(3)包装货物的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或按运输部门要求包装货物。对没有约定或包装不明的包装方式,托运方和承运方应当就该种货物包装方式充分协商,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达成一致后再订立货运合同,交付货物,按达成方式检验包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负责货物的包装,并在货运合同中约定包装式样、数量等。(4)对危险货物包装、制作标识和标签及提供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义务危险品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稍有不慎,会造成车毁人亡、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对货物妥善包装,制作醒目的标志和标签,对特别要求提交说明文件。对托运人的要求:◇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封口、保护和衬垫材料、包装材料的强度和相容性、预留空间、装卸部位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定。◇危险货物的标识和标签也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图案、标识、尺寸大小制作。所粘贴在外包装上的位置要求明显、突出,不能被遮挡。◇提供的书面材料,应有危险品的名称、化学性质和成分、装卸保管要求、对货物的防范措施等内容。托运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中任意一项,承运人均应拒绝承运。对已经交付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其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作业处理费用及停运损失由托运人承担。(5)赔偿因变更、中止运输造成的承运人损失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收货人。”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规定托运人无权变更、中止运输合同的限制性条款。如铁路运输合同对于货物变更就不允许“变更同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2.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除运输合同规定的基本义务外,还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