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23年第4期第41卷中国渔业经济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跨行政区域治理的思考与建议张思远1,刘为军1*,吴林海(1.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201306;2.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江苏无锡214122)摘要:社会共治与跨界治理的提出为跨行政区域治理创造了条件,社会共治已成为中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原则之一,但跨行政区域治理在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尚未广泛应用,虽已有一定的实践但缺乏法律保障和理论研究。文章阐明了跨行政区域治理的现实意义,梳理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跨行政区域治理的理论逻辑,并通过案例分析了现行治理模式的不足,最后结合实践和其他领域跨行政区域治理的研究在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多元主体协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为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跨行政区域治理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关键词:水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跨界治理中图分类号:F326.4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023)04-0017-08一、引言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跨行政区域治理是基于社会共治和跨界治理理论并结合中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实践提出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通过不同行政区域的多元主体间跨行政区划合作,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历史经验表明政府单一主体进行监管难以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为此社会共治的理念诞生,开启了公私部门协作,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新模式"。社会共治主要指政府、市场、社会三个主体间的协同共治,强调引人社会力量弥补政府单一主体管制的不足,但缺少了对有效协同的思考,对不同治理主体间职能边界的模糊性与动态性缺乏深刻认识,未能实现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力量整合和行政区域间的合作治理,治理缺乏效率。跨界治理的概念在社会共治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多元主体的跨界性及跨界治理的目标和方式,主张跨越传统边界包括行政区划、政府层级和公私部门等治理社会公共问题,以跨界合作的方式实现有效率的协同。跨行政区域治理属于跨界治理的范畴,是实现跨界治理的重要部分。我国的社会共治理念并非照搬西方,而是基于自身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2]。在2015年修改与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社会共治被确立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原则之一。但是,由于行政区划阻隔、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财权事权错位、制度供给的成本收益不匹配等因素,缺少跨界治理特别是跨行政区域的合作治理[3,导致跨行政区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存在治理盲区收稿日期:2022-11-02作者简介:张思远(2000-),在读硕士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