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26(2006年6月1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测绘活动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六条在海南岛及其邻近海域测绘,其成果统一采用海南平面坐标系。第七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海南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八条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五)基础航空摄影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空间遥感;(六)本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的编制;(七)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市、县、自治县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