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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章 经济法的责任与实施机制(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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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法的责任与实施机制1 第三 经济法 责任 实施 机制
第三章 经济法的责任与实施机制,王翠翠2014年3月,经济法,本章内容,经济法责任制度经济法的实施,杜先进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第 2 页,体温计断裂幼童受伤 厂家被判承担全责,刘女士不到两岁的儿子有些发烧,便买来体温计测量儿子体温,但是使用中体温计断裂刺伤儿子。刘女士为此将生产体温计的厂家和出售体温计的药房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5千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刘女士诉称,2009年8月9日,她发现儿子小邱有些发烧,便下楼到一药房购买了一个体温计,但该体温计没有产品说明书。次日,她给小邱在右腋下测量体温过程中,该温度计断裂致使小邱受伤。她将小邱送到丰台医院就诊,因医生怕有水银渗入,她随后又带小邱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刘女士认为,她正常使用过程中,体温计断裂致使小邱受伤,销售该体温计的药房和生产该体温计的厂家,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她起诉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医疗费663.54元、护理费341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5373.54元。庭审中,药房未到庭,体温计厂商辩称,刘女士不能证明体温计是从药房购买的,但当庭提交的体温计确是公司产品,公司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说明体温计不存在质量问题。体温计包装盒内散装有说明书,刘女士若使用得当不会出现损害后果。公司仅同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赔偿医疗费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不同意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体温计断裂幼童受伤 厂家被判承担全责,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玻璃体温计断裂,属于质量缺陷。刘女士在使用玻璃体温计过程,断裂的体温计扎伤小邱,厂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小邱受伤后需要护理,刘女士主张的护理费是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体温计厂商赔偿刘女士医疗费663.54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体温计断裂幼童受伤 厂家被判承担全责,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制度,经济法责任的含义经济法责任的特征经济法的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是指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产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的规定而应由经济法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传统法律部门的责任形式大致包括三个类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含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经济法责任的含义,三种责任的区别:处罚机关不同;处罚性质不同;经济制裁中财产的归属不同,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在特定情形下,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略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两年,经济法责任的特征,责任主体具有特定性;责任形式具有综合性;责任内容具有社会性;责任分配具有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的责任形式,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共享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1.惩罚性赔偿责任;2.结构控制;3.产品召回责任;4.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5.行为禁止,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实施的含义经济法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经济法实施的特点经济法的实施机制,经济法实施的含义,经济法的实施系统通常包括守法系统、执法系统和司法系统。守法指主体遵守法律的活动;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专指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从事的检察和审判活动。,经济法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经济法体系对经济法实施的影响 1.缺少规范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法 2.某些重要领域基本立法不足 3.现行法律存在明显的缺陷经济法立法模式对经济法实施的影响,我国法的形式,有关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协定,地方政府规章,部委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宪法,地方性法规,新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新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经济法实施的特点,经济法守法的特点:强调政府守法的意义 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要进行引导经济法执法的特点:执法的程序要求更严格 执法的专业性更强 执法更注重公众参与经济法司法的特点:司法救济功能相对较弱 经济法司法针对的多是公益诉讼,经济法的实施机制,经济法执法的实施机制:沿用行政法的实施机制 经济法自身的一些特殊执法程序司法的实施机制:经济法建立司法实施机制的客观必然性 经济法建立公益诉讼机制或制度的思路,(1)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市场主体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救济;(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1)反垄断执法;(2)宏观调控决策执法,在国外有“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这种诉讼活动,可以意译为“公益诉讼”。在中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不过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公众和社会团体,是不是所提起的诉讼必须是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才算是公益诉讼这一点上,各种观点之间有一定分歧。换句话说,如果这个诉讼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进行的,但是诉讼本身的意义超出当事人自己私利的范围,具有社会的普遍性,诉讼的结果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划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观论,一种客观论。客观论认为诉讼的提起只要结果客观上促进公共利益的增进,这样的诉讼就应当被看作是公益诉讼;主观论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主观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起诉的,虽然客观上对其他人也有利,不能认为是公益诉讼,必须主观上是为了公众利益起诉的才是公益诉讼。,事实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相互交织,有些时候对诉讼的性质的判断完全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判断不是最恰当的,只要诉讼活动的结果具有公益性质,应当视为公益诉讼。实际上,现在社会公众比较一致的观念都承认那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诉讼是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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