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第34卷第6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ofHunanPoliceAcademyDec.2022Vol.34No.614从马赛克理论到预防性规则:数据驱动型侦查的法律规制原理孙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通过比较法视野可以发现,中日两国现行法均缺乏可适用数据驱动型侦查的明文规定,对数据驱动型侦查的讨论可谓处于相同发展阶段。借鉴日本数据驱动型侦查的内化理论与法律规制,无疑对我国大数据侦查法律规制的完善有所裨益。借鉴马赛克理论、预防性规则以及日本的“新强制处分说”,可将大数据侦查定位为新型强制性侦查措施,从大数据侦查实施前的权力规制、实施中的法律监督以及实施后的权利救济多维角度出发,完善大数据侦查的刑事程序规范机制。关键词:马赛克理论;大数据侦查;强制措施;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140(2022)06-0014-11一、问题的提出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促进社会生产方式转型的同时,亦改变了犯罪的行为方式,衍生出以网络与信息为媒介的新型犯罪类型。犯罪行为方式的每一次嬗变,都必将引致国家在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1]。网络犯罪的层见迭出,为刑事侦查模式转变提出了更为迫切的现实要求。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介入,引发了刑事侦查领域的深刻变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刑事侦查结合之广度与深度日渐加深,逐渐形成“以数据空间为场景、以数据为载体、以算法为工具、以数据价值为目的”[2]的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由此应运而生信息化侦查、大数据侦查等新型技术性侦查措施。数据驱动型侦查以数据为中心,以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技术为技术支撑,通过信息采集、存储以及关联信息挖掘等信息处理方式,实现犯罪风险预测与犯罪的精准打击。然而,数据驱动型侦查在接收技术红利的同时,亦相伴产生侦查权扩张与公民权利限缩等诸多问题。即使是零散广泛、看似无害的个人信息收集,经过碎片化信息整合及关联信息挖掘等信息处理步骤后,亦可描绘出部分甚至全部的个性轮廓,形成具备可识别性的“数字化人格”。以大数据技术为扩展利器的刑事侦查权,若行使边界超过合理限度,则必然会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造成不同程度、不可逆转的克减与侵犯,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体系形成冲击。易言之,大数据的兴起赋能于刑事侦查在理念、功能、模式等方面的变革,也触发了其与传统刑事司法在价值、功能、规范等多个维度的紧张与冲突,给仍处于相对滞后状态的刑事司法带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