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世界海运代管船舶光租性质出租对船舶管理责任的影响徐昕博摘要:已签署代管协议的船舶以光租性质出租(包括光租和实质为光租的期租)后,船舶代管协议和船舶租赁协议分别约定船舶管理人和船舶承租人对安全与防污染负责,导致船舶管理责任的重叠和混淆。通过对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与船舶管理人之间权责关系的分析,总结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海事管理建议。关键词:代管船舶;船舶租赁;船舶管理责任DOI:10.16176/j.cnki.21-1284.2023.09.004一、引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海安法》)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在立法层面要求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和防污染管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运营和防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已经对第四批船舶生效,将500总吨以下沿海加油船为代表的小型船舶纳入体系进行管理。小型船舶由于所属公司资金能力有限,管理水平较低,大多采用委托代管的方式进行管理。在激烈的航运市场竞争中,小型船舶在各涉海单位间被频繁租人租出、换租家不换管理公司的情况经常出现。为调查小型船舶租赁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了渤海湾周边多家供油单位2021年至2023年6月间的船舶租赁协议,检查了这些船舶租赁协议中关于船员配备、船舶费用和管理责任的具体条款。发现37份船舶租赁协议中的22份协议明确提出承租方负责雇佣船员、负责船舶各类费用、独立获取船舶运营收益,具备光租实质,该类租赁协议占比为第46卷第9期59.46%。在船舶登记系统中进一步核对相关船舶的光租登记情况,发现22份协议中的船舶均无光租登记记录。虽然渤海湾周边加油船的实质性光租比例不能完全代表国内航运市场的平均水平,但可以推测小型船舶实质性光租的现象较为常见。已签署代管协议的船舶以光租性质出租后,船舶代管协议和船舶租赁协议分别约定了船舶管理人和船舶承租人对安全与防污染负责,因此会出现两个满足NSM规则要求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实体。管理人与承租人在船舶管理中的责任存在重叠,导致船舶营运过程中存在风险隐患。二、代管船舶租赁过程中的风险船舶代管活动正式开始前,船舶管理人与船舶所有人需要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对管理服务价格、管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但在船舶代管过程中,船舶管理人仅是船舶管理服务的提供方,无法参与船舶所有人的经营与租赁决策,无法提前获知船舶承租人信息和具体租赁条款。船舶租赁的起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