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023年第2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122期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85(2023)02—0071—08行政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二元建构——兼评2022年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11、12条邓慧[1]【摘要】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应当进行“原则+规范”的二元建构。原则层面,规范说具有普适性和明确性优势,值得采纳。规范层面,我国现行立法“原则与例外”式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基本符合规范说的要求,但由于需要同时适用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而两法本身存在逻辑冲突并伴随具体规则的差异,使得同时适用模式面临困境。对此,应打破两法并立的格局,确立国家赔偿法的唯一基础规范地位,并将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其中,赋予其法律地位。【关键词】行政赔偿诉讼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规范说一、问题提出:同时适用模式面临法律逻辑冲突行政赔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的行为,请求司法机关判决予以赔偿的制度。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往往由普通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行政赔偿请求,相应适用民事诉讼证明规则。[2]在我国大陆地区,行政赔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证明责任分配需要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然而,引起前者所调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之基础为原被告基于相关实体法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关系,诉讼焦点在于明确行政行为的效力,证明对象为行政行为违法与否。后者调整的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由于其一般是在国家侵权行为被确认以后才得以产生,所以诉讼焦点及证明对象往往集中于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3]证明对象差异决定了证明责任分配也应不同。因此,若采用同时适用模式,必然面临协调法律之间所存在的逻辑冲突问题,具体体现为两法所规定的部分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存在差异。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22年新解释”)第11、12条在整合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之规定的基础上,较为合理地分配了行政赔偿诉讼之证明责任,然而,其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质不能根除法律层面的冲突。基于此,本文建议从形式上删除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由国家赔偿法作统一规范。在内容上,将2022年[1]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