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第24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Dec.2022Vol.24Supplement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适用研究韩皎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市200042)[摘要]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合同编第522条第2款正式确立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性规范。通过对该一般性规范的分析,可明确目前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问题,包括债务人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第三人拒绝受领法律效果不明确、合同解除后返还主体不明确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不明确。结合国外相关规定,总结经验、提炼精华,针对前述问题可提出包括赋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双重责任承担抗辩权、通过法律解释明确第三人拒绝受领法律效果、确立债权人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后不当得利返还主体以及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确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在内的解决方案。前述解决方案有利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展开。[关键词]《民法典》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法[作者简介]韩皎雷(1997-),男,山西阳泉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①《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②参见王利明《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制现代化研究》2002年第1期,第381页。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按照债权人指示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给付的合同。比较法上,该合同又分为真正和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均缩短了给付过程;区别在于前者的受益第三人有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同时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后者则无此权利和地位。实务中,关于前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大陆法系各国在商业交易的不断发展中已经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作出了立法层面的规定,而我国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并无相关立法,但基于实践需求,部分法院承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存在。在此背景之下,《民法典》522条第2款①做出了正式规定。但是,仅用一款对前述内容进行规定,在适用上明显不足。作为一项新的规范,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适用需要更加具体和明确。因此,应当结合实践经验和国外立法经验,对其可能存在的适用上的问题进行探究,...